不动产持有人是否应当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使其能够利用因通行等原
2021-01-08 20:03:14
来源: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典内容全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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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一本书]
相邻不动产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人是否应当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使其通过等方式使用其土地?在什么前提下,房地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1条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因其过路而必须使用其土地的,应当为相邻权利人因其过路而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
[条文的解释]
本文论述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
原则上,不动产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进入其土地,但其他人因进入其土地而必须使用或进入其土地的,不动产持有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这些措施包括:
第一,其他人有通行权。房地产权利人必须向相邻的袋地的权利人提供通行便利。袋地是指土地被他人的土地包围,与公路没有适当的接触,不能正常使用,土地持有人可以通过周围的土地到达公路。但是,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场所和方法,如果仍有损坏,则应支付赔偿金。
第二,根据当地的习惯,其他人可以进入未被围困的土地除草、收集枯枝、干燥、采集野生植物或放牧牲畜等等。
第三,当他人的货物或动物意外地丢失在自己的土地上时,应允许其他人进入他们的土地并取回土地。
从对比中可以看出,原文有必须使用的前提,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人都需要使用自己的土地来提供必要的设施,必须用尽所有的方法,才能利用房地产权利人的土地请求。